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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问题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0-13 17:14)    点击:300

  我于2007年4月进入渝北区一家合资公司上班,签订了2年的,今年4月30日到期。今年初新部门经理上任,4月中旬经理通知我,由于金融危机,企业需要调整,所以公司决定不续签合同。在此我想咨询一下公司不续约的经济补偿问题。

  1、我在此公司上班两年,经济补偿金是否按进入公司服务年限算,满一年赔偿一个月,两年赔两个月的标准,还是按公司说法按新劳动法从2008年开始算经济补偿金?

  2、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还是公司不需要提前通知,不需要支付代通金?

  3、无工作后,可否自行去交纳生育保险金,怀孕能否享受生育保险?

  4、公司是按月扣取了费的,按合同年限,我是否能享受到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就以上四个问题,急待回复,谢谢!

  办理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办理结果:你好!现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从而使原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而在《劳动合同法》未实施前,由于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没有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不一样,没有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的规定。

  3.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4.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由单位统一参保,为在职职工缴费,不能以个人身份参保。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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