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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的实践调整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11:35)    点击:508

惩罚性违约金的实践调整

  规定:“约定的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却未明确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判断标准,也没有明确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尺度。王律师认为应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此处“低于”的判断标准实际就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只要赔偿性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进行调整。至于调整的标准就是将违约金调整到与造成损失相一致的水平。

  对于过高赔偿性违约金的判断标准,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类推适用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6条,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130%,则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是否过分背离公平原则的判断标准,可以借鉴已经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惩罚性违约金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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